索引号: 008305043/2026-0000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6-08-15 发布日期: 2026-08-18
文号: 泸市卫规〔2026〕2号 有效性: 有效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泸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8-18 16:03:00 【字体:小 大】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市妇幼保健院:

为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服务质量管理,促进行业规范高质量发展,结合《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我委制定了《泸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15日             


泸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管理,持续提升托育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托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泸州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含托幼一体化机构)均须参加质量评估。

新开办的托育机构,以及托幼一体化机构中托班暂未独立运营的幼儿园,均须在单独招托运营满6个月后方可申报质量评估。

    第三条  质量评估是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及家长满意度等多维度的过程性、综合性、动态性评价,是全市托育行业常态化监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质量评估总分为100分,评估时按照《泸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表》开展现场量化打分,将机构质量等级划分为“A级(优秀)”“B级(合格)”“C级(不合格)”“D级(需要重大改进)”。

A 级(优秀):16项基础标准指标全部评为“通过”,同时根据附件A评估总得分不低于90且每一个一级指标得分不低于该一级指标总分的60%;

B 级(合格):16项基础标准指标全部评为“通过”,同时根据附件A评估总得分不低于60且每一个一级指标得分不低于该一级指标总分的60%。;

C 级(不合格):16项基础标准指标全部评为“通过”,但根据附件A评估总得分低于60或某一个一级指标得分低于该一级指标总分的60%;

D 级(需要重大改进):16项基础标准指标有任何1项被评为“不通过”。

第五条质量评估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每个评估周期的第2年9—10月为全市集中评估月。评估结果有效期为2年,期满自动失效。连续两个周期获评A级的托育机构,经示范标准评估合格后,可挂“市级示范托育机构”牌子。获评市级示范的托育机构,在评先评优、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评估周期内可依规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第六条  质量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在有效期内托育机构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婴幼儿人身伤害、引发重大负面舆情、违规运营等情形,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可立即启动现场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下调评估等级。

第七条质量评估按县级评估、市级抽查程序开展。市级抽检率不低于辖区评估总量的20%,对县级预评为A级的机构应全面复评。市级抽检结果与区县评估结果差异率超过20%或发现评估存在明显程序瑕疵、标准执行偏差的,则要求该区县重新评估。市、县两级应建立评估专家库,评估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参与评估人员与参评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八条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协调和指导质量评估工作,制定评估细则,开展抽检;区县卫生健康局具体组织本辖区内的评估工作。

(一)县级评估。区县卫生健康局要准确掌握辖区内托育机构有关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卫生健康委。

(二)市级抽查。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区县评估结果按比例组织抽查,对县级预评为A级的托育机构进行全面复评,并将复评结果及时通报区县卫生健康局。

(三)公示命名。区县卫生健康局要通过官方网站、官微等渠道对评估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对有反映问题的,及时组织核查。通过公示和核查的,由区县卫生健康局发文命名。

第九条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结果实行分级分类运用,评估结果与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发放和日常监督频次直接挂钩。

(一)评估结果为A级、B级的机构。按规定执行泸州市普惠定价标准的可申报普惠托育机构认定,通过认定后可申请运营补助;

(二)评估结果为C级的机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复核仍未达B级、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三)评估结果为D级机构。限期全面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间暂停招收新入托婴幼儿;整改复核仍未达B级、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已获得荣誉称号的,撤销荣誉称号;普惠托育机构同步取消普惠资格。

(一)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存在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侵害未成年身心权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严重婴幼儿人身伤害事件的;

(五)发生其他侵害婴幼儿权益、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被一票否决的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并验收达B级标准后方可重新招收入托婴幼儿,下一个评估周期质量评估结果不得评为A级。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若国、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新规。

附件:泸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表

附件

泸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表

一级指标

一级指标分值

二级指标

二级指标分值

三级指标

三级指标分值

指标内容

指标分值

评估方式

参考依据

评估方式与信息采集

解释说明

4

办托条件

10

4.1托育机构资质

3.2

4.1.1营业资质

1

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

1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

查阅资料: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指标说明: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评分说明:该指标达到,得1分;没有达到,不得分。

4.1.2餐饮资质

0.8

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0.8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查阅资料: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查阅经营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外送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查阅加盖外送餐单位公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外送餐合同原件

现场查看:厨房或备餐间

评分说明:

1.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具有经营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得0.8分。

2.外送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具有加盖外送餐单位公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标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字样)复印件、具有与外送餐单位签订的送餐合同,配有专门的备餐间,均达到得0.6分。

4.1.3卫生评价资质

0.5

应具备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0.5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查阅资料: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指标说明: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评分说明:该指标达到,得0.5分;没有达到,不得分。

4.1.4消防安全资质

0.6

应具备年度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0.6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

查阅资料: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等符合当地消防检查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资料

评分说明:有年度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得0.6分;若无合格证明,但有依据《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指标出具的自评报告和整改措施,得0.4分。

4

办托条件

10

4.1托育机构资质

3.2

4.1.5备案

0.3

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

0.3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

查阅资料:备案书、备案承诺书

评分说明:该指标达到,得0.3分;没有达到,不得分。

4.2环境空间

2.8

4.2.1活动区域

0.9

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0.2

现场查看

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

现场查看:婴幼儿生活用房设置楼层情况

指标说明: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中规定“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但目前托育机构处于发展之中,很多托儿所的选址参照了幼儿园,选址在3层及以下。《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要求“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具体设置楼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综上,本标准规定了婴幼儿生活用房的楼层要求。

评分说明:该指标达到,得0.2分;没有达到,不得分。

4

办托条件

10

4.2环境空间

2.8

4.2.1活动区域

0.9

配备保健观察室,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至少配备1张儿童观察床;保健观察室应与婴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婴幼儿活动路线分开。有乳儿班(6-12个月)和托小班(12-24个月)的设有配奶的操作台或配奶室。乳儿班设有哺乳室或有布帘等遮挡的可供哺乳的空间,以及辅食调制台。设有机构的婴幼儿专用的盥洗室和厕所,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有活动区、就餐区、睡眠区(可混用)。

0.7

现场查看

《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现场查看:婴幼儿辅助用房的配备、设置情况

指标说明:

1.保健观察室的通风性好,至少配备1张儿童观察床,有流动水装置,有应急处置的物品(口罩、一次性手套、体温计等)。

2.哺乳室:供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3.设有机构的婴幼儿专用的盥洗室和厕所,是指这些场所仅供机构内部、接受托育的婴幼儿专用。

评分说明:(1-5项可累计计分)

1.有保健观察室,面积不少于6平米,且有配备指标说明中的设施设备,得0.1分。

2.保健观察室与婴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与婴幼儿活动路线分开,得0.1分。

3.有机构的婴幼儿专用的盥洗室和厕所,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得0.1分。

4.有活动区、就餐区、睡眠区(可混用),得0.2分。

5.机构根据以下三种情况得分:(1)对于只招收12个月以下婴幼儿的机构,设有哺乳室或有布帘等遮挡的可供哺乳的空间,有辅食调制台,得0.1分;设有配奶的操作台或配奶室,得0.1分。(2)对于只招收12-24个月的婴幼儿的机构,设有配奶的操作台或配奶室,得0.2分。(3)对于既招收12个月以下的婴幼儿,又招收12-24个月的婴幼儿的机构:设有哺乳室或有布帘等遮挡的可供哺乳的空间,有辅食调制台,得0.1分;设有配奶的操作台或配奶室,得0.1分。[(1)(2)(3)项不可累计计分]。

4.2.2活动面积

1.1

乳儿班(6-12个月)活动区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托小班(12-24个月)和托大班(24-36个月)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0.6

现场查看

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现场查看:结合设计图纸进行评估

指标说明:乳儿班和托小班的活动室的使用面积标准参考: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根据该规范中托大班的要求参考幼儿园,幼儿园活动室的最小使用面积是70平方米,该要求对于当前托育机构来说普遍偏高。因此,托大班目前参照托小班的要求,有条件的可参考幼儿园标准执行。

评分说明:(1-3项不可累计计分)

1.对于只招收乳儿班或者招收12个月以下婴幼儿的机构:乳儿班的活动面积符合要求,得0.6分。

2.对于只招收托小班和托大班或者只招收12个月以上婴幼儿的机构:活动面积符合要求的,得0.6分。

3.对于既招收12个月以下婴幼儿,又招收12个月以上婴幼儿的机构[或者既有乳儿班,又有托小班或(和)托大班的机构]:(1)乳儿班的活动面积符合要求,得0.2分。(2)托小班的活动面积符合要求,得0.2分。(3)托大班的活动面积符合要求,得0.2分。[(1)(2)(3)项可累计计分]。

4

办托条件

10

4.2环境空间

2.8

4.2.2活动面积

1.1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采用软质地坪。有独立室外活动场地的,婴幼儿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无独立室外活动场地的,设有室内的运动场地。

0.5

现场查看

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现场查看:结合设计图纸和婴幼儿花名册进行评估

指标说明:参考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中规定: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对于使用公共场地作为室外活动场地的,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例如活动期间要有围栏等。

评分说明:

1.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采用软质地坪,得0.1分。

2.有独立、自有的室外活动场地,婴幼儿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得0.4分。

3.有独立、自有的室外活动场地,婴幼儿人均使用面积小于3平方米,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得0.3分。

4.不符合2、3项的要求,但有独立、非自有的室外活动场地(如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婴幼儿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且活动期间有安全防护措施,得0.3分。

5.不符合2、3项的要求,但有独立、非自有的室外活动场地(如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婴幼儿人均使用面积小于3平方米,且活动期间有安全防护措施,得0.2分。

6.不符合2、3、4、5项的要求,无独立室外活动场地,但设有室内的运动场地,得0.1分。(2-5项不累计计分)

4.2.3房屋采光

0.4

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0.4

现场查看

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现场查看:结合设计图纸进行评估

评分说明:

1.生活用房的窗洞开口面积比均达到要求,得0.2分;没有达到要求,不得分。

2.生活用房不朝西,或者朝西有遮阳措施,得0.2分;生活用房朝西且没有遮阳措施,不得分。(1-2项可累计计分)

4

办托条件

10

4.2环境空间

2.8

4.2.4空气质量

0.4

房屋空气质量合格,符合GB/T18883。室外活动场地如果使用合成材料,质量应符合GB36246。

0.4

查阅资料

GB/T18883-202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

查阅资料:装修1年之内的房屋具有当地有资质专业公司提供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室外活动场地如果使用合成材料的,查阅相关材料合格证明

指标说明:

1.装修未满1年的房屋,需要提供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报告。装修满1年及以上的房屋,如果调整布局,购置家具或局部改造等,需要提供年度的空气质量检测报告。装修满1年及以上的房屋且年度内未进行改造或购置家具则视为合格。

2.“室外活动场地如果使用合成材料,质量合格”,其中“合格”主要指采购的合成材料和施工材料(如胶粘剂)的质量合格,需要提供采购材料合格证明。

评分说明:房屋空气质量和室外活动场地都符合要求,得0.4分;如果其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不得分。

4.3设备设施

2

4.3.1家具与洁具配备

0.9

应配置适合婴幼儿身高的桌、椅、玩具柜、床(垫)、专用水杯架、饮水设施和毛巾架,且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配备的家具符合环保要求,其中婴幼儿桌椅符合GB/T3976。

0.2

现场查看

GB/T3976-2014《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

现场查看:家具配备情况及家具的相关环保标识或环保合格证明

指标说明:适合婴幼儿身高是指婴幼儿坐在桌前时,整个身体的姿势保持自然状态,身体坐直,肘部弯曲平放在桌面,两肩轻松平放,胸部脊柱不向前弯,脚自然地放在地面上,小腿与大腿成直角。

评分说明:所有桌、椅、玩具柜均适合该年龄段婴幼儿身体平均发展水平的情况,得0.2分;有任何一项没有达到要求则不得分。

4.3设备设施

2

4.3.1家具与洁具配备

0.9

一人一巾一杯一床(垫),不应使用上下床。

0.2

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结合婴幼儿花名册进行评估

评分说明:该指标内各项内容都达到要求,得0.2分;有任何一项没有达到要求则不得分。

有符合婴幼儿身高的洗手槽(盆)、坐便器、带扶手的蹲便池、小便斗等生活照护设施及清洁设施,配备的洁具符合环保要求。

0.2

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洁具配备情况及洁具的相关环保标识或环保合格证明

评分说明:

1.生活照护设施及清洁设施符合婴幼儿身高,得0.1分。

2.洁具符合环保要求,得0.1分。(1-2项可累计计分)

4

办托条件

10

4.3设备设施

2

4.3.1家具与洁具配备

0.9

托小班(12-24个月)和托大班(24-36个月)的幼儿和便器的数量比例不小于5:1,幼儿和水龙头的数量比例不小于5:1。乳儿班(6-12个月)设有盥洗台或冲浴设施、尿布台。

0.3

现场查看

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现场查看:结合婴幼儿花名册现场评估

指标说明:

1.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中,规定托小班每班至少有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设有隔断;每班至少设有3个适合婴幼儿使用的洗手池。托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幼儿园每班至少有6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6个水龙头。结合当前托育机构调研实际,综合确定为“婴幼儿和便器的数量比例不小于5:1,婴幼儿和水龙头的数量比例不小于5:1。”

2.现场评估时可计算婴幼儿人数与便器或水龙头的总数量的比例。

评分说明:(1-3项不可累计计分)

1.对于只招收乳儿班或者招收12个月以下婴幼儿的机构:设有盥洗台或冲浴设施、尿布台,得0.3分。

2.对于只招收托小班和托大班或者招收12个月以上婴幼儿的机构:(1)幼儿与便器的数量比例达到7:1,得0.1分;幼儿与便器的数量比例达到5:1,得0.15分。(2)幼儿与水龙头的数量比例达到7:1,得1分;幼儿与水龙头的数量比例达到5:1,得0.15分。[(1)(2)项可累计计分]

3.对于既招收12个月以下婴幼儿,又招收12个月以上婴幼儿的机构[或者既有乳儿班,又有托小班或(和)托大班的机构]:(1)乳儿班设有盥洗台或冲浴设施、尿布台,得0.1分。(2)幼儿与便器的数量比例达到7:1,则得0.07分;幼儿与便器的数量比例达到5:1,则得0.1分。(3)幼儿与水龙头的数量比例达到7:1,得0.07分;幼儿与水龙头的数量比例达到5:1,则得0.1分。[(1)(2)(3)项可累计计分]

4.3.2安全防护设施

0.9

☆地面无尖锐突出物;墙角、窗台拐角处圆滑无棱角(或有防护);家具棱角处有防护;乳儿班和托小班应有安全围栏和地垫。

0.3

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建筑、设施安全及防护情况

评分说明:所有安全防护均做到,得0.3分,有任何一项没有做到不得分。

4

办托条件

10

4.3设备设施

2

4.3.2安全防护设施

0.9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以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的防护栏杆高度从可踏部位顶面算起,净高不小于1.3米。对于防护栏净高小于1.3米的情况,应进行拉网或隔挡,且婴幼儿无法爬上。对于室内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米的情况,有防护措施,防护高度从可踏部位顶面算起,不低于0.9米。同时,防护栏杆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其杆间净距离不大于0.09米。

0.4

现场查看

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现场查看:可采用量尺测量

评分说明:所有安全防护均做到,得0.4分,有任何一项没有做到不得分。

电源插座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低于1.80米。低于1.80米时有安全防护设施。

0.2

现场查看

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现场查看:电源插座情况

指标说明: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中,规定“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0m”。

评分说明:

1.电源插座采用安全型,得0.1分。

2.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80米,或低于1.80米但做好安全防护得0.1分。(1-2项可累计计分)

4.3.3通风与温度

0.2

室内装有窗帘,设有电风扇、电暖器或空调等制冷或保暖设施,且电器设施放置安全。温湿度计可有效监控室内温度和湿度在适宜范围。

0.2

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室内窗帘、室内通风与温湿度情况,相应的设施设备情况

评分说明:

1.室内装有窗帘,得0.05分。

2.设有电风扇、电暖器或空调等制冷或保暖设施,且电器设施放置安全,得0.1分。

3.温湿度计可有效监控室内温度和湿度在适宜范围,则得0.05分。(1-3项可累计计分)

4

办托条件

10

4.4玩具材料

2

4.4.1玩具的种类与数量

1.5

每班配有符合不同月龄段婴幼儿动作、认知、语言、情感与社会性等各个领域发展特点的玩具(如搭建类、拼插类、镶嵌类、拖拉类、扮演类、认知类、感知觉类、运动类、美工工具材料等),玩具不少于5类(因地制宜可自制),且玩具有安全环保标识或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1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GB6675-2014《玩具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现场查看:玩具的种类与安全性等

查阅资料:查看采购玩具的安全证明、玩具出入库登记记录、玩具使用登记记录、玩具安全检查记录、玩具卫生消毒记录等;自制玩具的,查看玩具使用登记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卫生消毒记录等

评分说明:

1.配备玩具种类不少于5类,得0.4分;种类不全不得分。

2.有1类玩具数量至少3件,得0.05分;有2类玩具数量均至少3件,得0.1分;有3类玩具数量均至少3件,得0.15分;有4类玩具数量均至少3件,得0.2分;有5类玩具数量均至少3件,得0.25分。

3.结合地域特点和婴幼儿特点,利用自然材料或生活材料自制玩具,得0.2分。

4.配备玩具(含自制玩具)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得0.15分。(1-4项可累计计分)

1.5

配有走、跑、钻、爬、跳、投、平衡等玩具,且玩具有安全环保标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0.5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现场查看:玩具的种类等

查阅资料:查看采购玩具的安全证明、玩具出入库登记记录、玩具安全检查记录、玩具卫生消毒记录等

指标说明:锻炼婴幼儿钻、爬、跳、投、平衡等玩具,如钻圈或拱形门、滚筒、钻筒、球、滑梯等。

评分说明:

1.该指标全部内容(含钻、爬、跳、投、平衡五个方面)都达到要求,得0.4分;有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则不得分。

2.玩具安全卫生,得0.1分。(1-2项可累计计分)

4.4.2图书的种类与数量

0.5

配备的图书符合不同月龄婴幼儿的认知发展水平,每名幼儿不少于1册,种类不少于4类,且干净环保。

0.5

现场查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现场查看:图书的种类与数量

指标说明:种类可涉及认知类、感知觉类、习惯培养类、情绪情感类等。每个班级的图书复本(即完全相同的图书)数量不超过2册。

评分说明:

1.配备的图书不符合不同月龄婴幼儿的认知发展水平,本指标不得分。

2.配备的图书符合不同月龄婴幼儿的认知发展水平的,按以下要求评分:(1)每个班级配备的图书达到每生不少于1册图书,得0.05分;每生不少于2册图书,得0.1分;每生不少于3册图书,得0.15分。(2)每个班级的图书复本数量不超过2册,得0.1分。(3)每个班级的图书种类达到2类,得0.15分;种类达到3类,得2分;种类达到4类,得0.25分。[(1)(2)(3)项可累计计分]

5

托育队伍

14

5.1人员配备

5.2

5.1.1负责人的配备

0.8

负责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0.8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1〕449号)

查阅资料:托育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证、工作履历表、岗位责任书等

指标说明:

1.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

2.“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指作为托育机构负责人之前的工作经历。

评分说明:

1.有大专学历证书,得0.4分。

2.有工作履历表,且履历表的个人工作经历中可体现从事儿童保育、卫生保健等相关管理工作满3年,得0.4分;不满3年,得0.2分。(1-2项可累计计分)

5.1.2保育人员的配备

1.2

保育人员应具有中专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0.6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查阅资料:保育人员的花名册、学历证、工作履历表、劳动合同、岗位责任书等

指标说明:

1.保育人员指在托育机构中通过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护、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全面发展的人员。相关专业背景主要指医学或教育学、心理学。

2.婴幼儿照护经验指有婴幼儿照护机构至少1年的从业经验。

评分说明:

1.保育人员具备中专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得0.2分。

2.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得0.2分。

3.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得0.2分。(1-3项可累计计分)

5

托育队伍

14

5.1人员配备

5.2

5.1.2保育人员的配备

1.2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且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人数比例不低于1:5。

0.6

现场查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现场查看:结合保育人员花名册、婴幼儿花名册进行评估

评分说明:各班型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人数比例、混合编班人数和比例都达到要求,得0.6分;各班型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人数比例低于相关要求,混合编班人数超过18人或者混合编班的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人数比例低于要求,均不得分。

5.1.3卫生保健人员的配备

1.2

☆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0.6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查阅资料:卫生保健人员培训证等

评分说明:该指标全部内容都达到要求,得0.6分;有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则不得分。

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名以上、10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0名以上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卫生保健人员工作期间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

0.6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现场查看:卫生保健人员劳动合同、岗位责任书

查阅资料:卫生保健人员培训记录、培训合格证、巡班记录等

指标说明:

1.卫生保健人员应履行岗位职责要求。

2.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指该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评分说明:

1.卫生保健人员配备符合要求,且履行工作职责(如巡班指导、专题培训等),得0.4分。

2.工作期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得0.2分。(1-2项可累计计分)

5

托育队伍

14

5.1人员配备

5.2

5.1.4炊事人员的配备

0.6

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应配备1名炊事人员;收托50名以上的,每增加50名婴幼儿应增加1名炊事人员。外送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应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0.6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或查看视频)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查阅资料:炊事人员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人员(食品类)健康证明、劳动合同、岗位责任书

现场查看:分餐过程(或者查看视频:随机抽取一天监控录像片段查看分餐过程)

评分说明: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符合指标要求,得0.6分;外送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符合指标要求,得0.4分。有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则不得分。

5.1.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0.8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每年至少健康检查一次,健康检查项目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不带病上岗。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0.8

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查阅资料:所有托育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应是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证。患传染性疾病返岗时的医院健康证明;无精神病史的书面承诺

人员访谈:访谈托育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带病上岗等情况;访谈托育工作人员离岗的疾病种类;访谈保育人员机构是否存在有精神问题的员工

指标说明:

1.在岗人员无患急性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皮肤病等带病上岗情况。

2.在岗人员不能是精神病患者和有精神病史者。

3.如果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有相关情况登记。

4.患传染性疾病返岗时有医院健康证明。

5.工作人员知晓离岗的疾病种类。

评分说明:该指标全部内容都达到要求,得0.8分;有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则不得分。

5.1.6从业人员的民事行为能力

0.6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0.6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查阅资料: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评分说明:该指标全部内容都达到要求,得0.6分;有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则不得分。

5

托育队伍

14

5.2队伍建设

5.8

5.2.1队伍培训

1.7

负责人经过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培训总时间不少于60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4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20学时。

0.9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1〕449号)

查阅资料:培训记录、培训合格证明等

指标说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1〕449号)规定了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的内容。

评分说明:

1.负责人参加过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且培训合格,但没有达到《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得0.5分。

2.负责人参加过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且培训合格,其中培训内容和学时达到《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规定的要求,得0.9分。(1-2项不累计计分)

保育人员经过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合格。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6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

0.8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1〕449号)

查阅资料:培训记录、培训合格证明等

指标说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1〕449号)规定了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的内容。

评分说明:

1.所有保育人员至少接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且培训合格,得0.4分,否则该项不得分。

2.所有保育人员至少接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且培训合格,其中50%~89%的保育人员参加的培训内容和学时达到《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规定的要求,得0.6分。

3.所有保育人员至少接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且培训合格,其中90%及以上的保育人员参加的培训内容和学时达到《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规定的要求,得0.8分。(1-3项不累计计分)

5

托育队伍

14

5.2队伍建设

5.8

5.2.2专业发展支持

2.1

支持托育工作人员的专业提升,鼓励通过各种途径(如教研、跟岗学习等)学习发展。

2.1

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查阅资料:培训方案、培训图片或视频、培训记录等过程性资料;工作人员外出专业学习或者学历进修的相关资料等

人员访谈:访谈各岗位托育工作人员的专业学习和自我发展的情况

指标说明:支持的方式包括:机构内部围绕日常保育照护实践问题等组织教研;机构提供外出跟岗学习的机会;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如专业类报刊书籍、线上学习资源等;为工作人员学历提升提供便利(如支持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历提升学习或考试、报销一定比例学费等)。

评分说明:

1.每年定期组织内部教研,且有过程性资料,得0.3分。

2.教研内容全面,涵盖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等,得0.5分。

3.教研的内容专业、科学,得0.4分。

4.每年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均接受在职专业培训或跟岗学习,得0.3分;如果有接受在职专业培训或跟岗学习,但人员比例不足50%,得0.1分。

5.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如专业类报刊书籍、线上学习资源等,得0.4分。

6.为工作人员学历提升提供便利,得0.2分。(1-6项可累计计分)

5.2.3职业道德建设

2

通过建立制度、组织培训、监测、心理评估等方式,确保托育工作人员身心健康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1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查阅资料: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制度、培训以及监测的过程性资料

指标说明:托育机构有具体的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培训以及通过观察、谈话、问卷等评估方式掌握托育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情况。

评分说明:

1.有托育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相关制度,得0.1分。

2.有托育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培训,得0.5分。

3.有托育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监测(如通过谈话、问卷调查或测评等途径),且提供支持及帮助,如关注托育工作人员心理状态,按需疏导情绪等,得0.4分。(1-3项可累计计分)

5

托育队伍

14

5.2队伍建设

5.8

5.2.3职业道德建设

2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无任何暴力、虐待、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语言和行为(如辱骂、推搡、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漠视等)。托育机构等若发现托育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应依法向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1

现场查看人员访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现场查看:托育工作人员是否出现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语言和行为

人员访谈:根据投诉和举报信息,对托育工作人员和家长进行访谈,核查信息

指标说明:对托育机构开展评估期间,评估单位会向社会进行公示,包括接受家长投诉和举报等信息。

评分说明:该指标全部内容都达到要求,得0.1分;有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则不得分。

5.3权益保障

3

合法权益保障

3

☆依法与所有托育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1.2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查阅资料:托育工作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

评分说明:该指标全部内容都达到要求,得1.2分;有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则不得分。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的工资应按月足额及时发放,并为所有符合条件的托育工作人员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

1.8

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查阅资料: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人员访谈:访谈各岗位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

指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托育机构招聘已经从工作单位退休的人员,则不需要再缴纳。

评分说明:该指标全部内容都达到要求,得1.8分;有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则不得分。

6

保育照护

20

6.1情感氛围

1.8

情感支持与互动

1.8

保育人员以温暖、尊重的态度与婴幼儿积极交流互动,尽可能及时回应婴幼儿的情感需求。

1.8

现场查看查看视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现场查看:保育人员对婴幼儿的情感支持和互动情况

查看视频:随机抽看一天的监控录像片段中保育人员与婴幼儿互动交流情况

评分说明:

1.保育人员与婴幼儿互动的情感基调是温暖且积极的(具体行为:微笑、欢声笑语;用语言或动作表达喜爱之情,如表扬婴幼儿、拥抱婴幼儿、击掌、拉起婴幼儿的手等;保育人员对工作有热情)。较差得0.1分,中等得0.2-0.4分,较好得0.5-0.6分。

2.在交往互动中,保育人员尊重婴幼儿(具体行为:保育人员的语气是温暖且平和的;对婴幼儿使用尊重式语言,如“请”“谢谢”等;称呼婴幼儿的名字;与婴幼儿有眼神交流;与婴幼儿交流时尽量保持在与婴幼儿视线齐平的位置)。较差得0.1分,中等得0.2-0.4分,较好得0.5-0.6分。

3.保育人员通过恰当的方式及时回应婴幼儿的情感需求(例如,轻轻拍婴幼儿,回应他们的拥抱,话语引导等)。较差得0.1分,中等得0.2-0.4分,较好得0.5-0.6分。(1-3项可累计计分)

6.2生活照护

9.9

6.2.1一日生活组织

1.5

根据婴幼儿的生理节律科学安排哺喂、饮水、进餐、换尿布、如厕、盥洗、睡眠、活动等一日生活,各项内容时间安排相对固定,保证作息的规律性。

1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人员访谈查看视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查阅资料:各月龄段婴幼儿一日生活作息时间表

现场查看:作息时间表执行情况

人员访谈:婴幼儿一日生活组织情况

查看视频:选取作息时间表中任何一个时间段,查看前一周任何一天的监控录像片段

指标说明:作息时间表指根据季节制订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安排表,包含生活环节(喝水、如厕、盥洗、睡眠、换尿布等)、游戏环节(自由游戏、集体游戏)、室内外活动环节(室内游戏、室外大体能活动),且室外活动时间满足不同月龄的要求。作息表中一日身体活动时间满足以下条件:6-12个月婴幼儿,活动时间至少30分钟/天;13-36个月婴幼儿,各种强度的身体活动时间至少3小时/天。

评分说明:

1.有符合婴幼儿各月龄特点的作息时间表。较差得0.1分,中等得0.2-0.3分,较好得0.4-0.5分。

2.作息时间表各环节相对固定,婴幼儿熟悉各环节的流程。同时,一日作息时间安排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以满足每个婴幼儿的需求,较差得0.1分,中等得0.2-0.3分,较好得0.4-0.5分。(1-2项可累计计分)

6

保育照护

20

6.2生活照护

9.9

6.2.1一日生活组织

1.5

一日生活的过渡环节组织有序,把握过渡环节中蕴含的婴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基本无消极等待时间。

0.5

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查看半日活动中室内外各环节的过渡情况,以及过渡环节幼儿的参与状态

指标说明:过渡环节指婴幼儿在一日生活中从一个环节转换到另一个环节时的过程。

评分说明:过渡环节婴幼儿无所事事的时间不超过3分钟(如漫无目的地四处奔跑、全班幼儿站着或者坐在桌边等待午餐、排队等候外出或使用洗手间)。过渡环节有序,例如说儿歌、做手指谣、讲故事、谈话、看绘本故事、玩玩具等,幼儿专注参与。较差得0.1分,中等得0.2-0.3分,较好得0.4-0.5分。

6.2.2睡眠

4.6

午睡或休息时间适宜,可保证不同月龄段婴幼儿有充足的睡眠时间。

1

现场查看人员访谈查看视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现场查看:婴幼儿开始午睡/休息时间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班级婴幼儿睡眠时长、睡眠特点

查看视频:随机抽看一天的监控录像片段中婴幼儿午睡片段

评分说明:

1.遵循不同月龄段婴幼儿的睡眠需求,保证睡眠时间,1岁以下婴儿白天可随困随睡,1-2岁幼儿白天午睡次数2-3次,2岁以上幼儿每天1次午睡,托大班幼儿无睡眠时间过久(超过2.5小时)情况。较差得0.1分,中等得0.2-0.3分,较好得0.4-0.5分。

2.对婴幼儿的睡眠习惯可灵活应对,并帮助他们放松(例如:提供可怀抱的玩具、轻柔的音乐帮助婴幼儿入睡,轻抚婴幼儿,给婴幼儿揉背,允许提前起床的婴幼儿安静地游戏或者看书)。较差得0.1分,中等得0.2-0.3分,较好得0.4-0.5分。(1-2项可累计计分)

婴幼儿喝奶或进餐后,有休息放松时间。

0.5

现场查看人员访谈查看视频


现场查看:婴幼儿喝奶或进餐后的情况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婴幼儿进餐后到睡眠前的安排

查看视频:随机抽看一天的监控录像中婴幼儿喝奶后和午饭后的视频片段

评分说明:

1.乳儿班婴幼儿喝奶后有拍嗝,托小班和托大班幼儿进餐后,散步时间大于等于10分钟,得0.3分。

2.拍嗝和散步时间,有哼唱或者播放歌谣等活泼的方式让大部分幼儿情绪愉快,得0.2分。(1-2项可累计计分)

6

保育照护

20

6.2生活照护

9.9

6.2.2睡眠

4.6

睡眠环境有助休息。

1

现场查看人员访谈查看视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现场查看:婴幼儿睡眠环境

人员访谈:保育人员对婴幼儿睡眠环境的设置情况

查看视频:随机抽看一天的监控录像中婴幼儿午睡片段

评分说明:

1.睡眠环境光线柔和,非黑暗环境(近距离巡视时可看清每个幼儿的面部表情),得0.2分。

2.温度适宜:22-26摄氏度,得0.2分。

3.睡眠环境安静,无明显噪音干扰婴幼儿的睡眠,得0.2分。

4.睡眠空间空气流通,无全关闭状态,得0.2分。

5.儿童床安排适宜,不拥挤,所有儿童床或床垫相隔一定距离,无紧挨在一起的现象,得0.2分。(1-5项可累计计分)

婴幼儿睡眠用具干净卫生,定期消毒。被褥定期清洗。睡床安全,无易引发危险的隐患。

0.8

现场查看人员访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现场查看:睡眠用具安全、卫生情况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每日睡眠用具的消毒情况,被褥清洗的时间规律,访谈家长床褥等清洗周期

评分说明:

1.所有婴幼儿的睡眠用具(床、床垫、褥子等)干净卫生,无明显污迹,得0.1分。

2.睡眠用具(床栏杆、床垫等)定期消毒:每天擦拭干净,每周消毒至少一次,得0.2分。

3.被褥定期清洗:最少2周清洗一次,得0.1分。

4.睡床上无引发危险的物品,例如小石头、小珠子等颗粒状或者尖锐物品,得0.2分。

5.睡床/垫周围有防跌落或磕碰措施,得0.2分。(1-5项可累计计分)

睡眠过程中有保育人员的看护,观察婴幼儿的脸色、呼吸、体温等,防范窒息等危险发生,并有午睡巡查记录。

1.3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人员访谈查看视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现场查看:婴幼儿睡眠过程中的看护、巡查情况

查阅资料:查看午睡记录表,午睡看护人、看护情况记录等

人员访谈:访谈班级看午睡的保育人员关于婴幼儿午睡看护的要求或具体内容

查看视频:查看前一天的监控录像中婴幼儿睡眠过程

评分说明:

1.午睡过程中始终有本班级保育人员看护婴幼儿午睡,得0.5分;存在保育人员离开无人看护的情况,得0分。

2.午睡过程中,保育人员随时观察、巡查每名婴幼儿睡眠情况(检查呼吸、面色、遮盖被褥情况等),6个月以下婴儿保持仰睡姿势,得0.6分。

3.登记午睡情况,得0.2分。(1-3项可累计计分)

6

保育照护

20

6.2生活照护

9.9

6.2.3进餐

2

根据婴幼儿的月龄特点培养自主进餐的习惯和能力。

0.5

现场查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现场查看:保育人员培养自主进餐的情况

指标说明:自主进餐指幼儿以自己使用餐具进餐为主,保育人员进行进餐护理,而不是全程由保育人员喂。

评分说明:乳儿班和托小班婴幼儿能够尝试自己进食,托大班的幼儿基本达到自主进餐,托大班幼儿可在正餐或点心时间帮忙,可参与分餐摆放餐具等。较差得0.1分,中等得0.2-0.3分,较好得0.4-0.5分。

营造愉快的进餐氛围。

0.5

现场查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现场查看:婴幼儿进餐的环境氛围

评分说明:正餐或点心时间没有导致婴幼儿紧张的情绪氛围,通过播放轻音乐、轻柔地和幼儿进行沟通,营造良好的进餐氛围。较差得0.1分,中等得0.2-0.3分,较好得0.4-0.5分。

帮助婴幼儿建立良好的用餐方式和用餐习惯,并引导婴幼儿均衡饮食。

1

现场查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现场查看:婴幼儿进餐中保育人员的引导情况和幼儿的进餐礼仪情况

评分说明:

1.保育人员向婴幼儿主动介绍食物的名称、营养情况等基本信息。较差得0.1分,中等得0.2-0.3分,较好得0.4-0.5分。

2.保育人员培养幼儿进餐礼仪,对挑食幼儿进行引导,帮助婴幼儿形成均衡饮食的好习惯。较差得0.1分,中等得0.2-0.3分,较好得0.4-0.5分。(1-2项可累计计分)

6.2.4卫生与生活习惯

1.8

指导婴幼儿学习盥洗、如厕、穿脱衣服等生活自理能力。

0.9

现场查看人员访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现场查看:查看保育人员指导幼儿盥洗程序是否卫生规范,如厕环节是否有指导,是否有指导鼓励托小班、托大班婴幼儿穿脱衣服等情况

人员访谈:询问保育人员,说明引导和操作婴幼儿学习盥洗、如厕、穿脱衣服的步骤和流程

指标说明:生活自理能力指保育人员有意识地根据婴幼儿的月龄特点培养他们自我服务的能力,婴幼儿可做的事情尽量自己做。

评分说明:保育人员根据婴幼儿月龄特点,按照照护规范有意识地培养婴幼儿的生活自理能力。例如,指导婴幼儿用规范的洗手法洗手,指导托小班幼儿自主拿取纸尿裤进行更换,指导托大班幼儿自己穿脱衣物、鞋袜等。较差得0.2分,中等得0.3-0.5分,较好得0.6-0.9分。

6

保育照护

20

6.2生活照护

9.9

6.2.4卫生与生活习惯

1.8

在各个生活环节中培养婴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0.9

现场查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现场查看:重点查看婴幼儿餐前便后洗手情况,户外回来洗手情况,打喷嚏卫生规范等情况

评分说明:各个生活环节中,保育人员注重培养婴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例如,用正确的方法擤鼻涕、打喷嚏捂口鼻、饭前便后洗手、不随地扔东西、进行垃圾分类投放、漱口保持口腔卫生、收拾桌面卫生等。较差得0.2分,中等得0.3-0.5分,较好得0.6-0.9分。

6.3发展支持

8.3

6.3.1活动内容与形式

3.2

根据婴幼儿的月龄特点、实际发展情况和个体差异等特点,制订多种形式的活动计划(包括年度、半年、月、周计划等),拟定明确、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发展性目标。

0.8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班级年或者半年工作计划,班级每月、每周工作计划

现场查看:当日活动是否按照周工作计划开展

评分说明:

1.有不同月龄段婴幼儿的活动计划(包括年度、半年、月、周工作计划等),各个计划齐全得0.3分,每一项得0.1分。

2.计划目标符合月龄特点,目标明确,且与活动内容密切相关。较差得0.1分,中等得0.2-0.3分,较好得0.4-0.5分。(1-2项可累计计分)

各项活动内容涵盖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内容全面、相对均衡、贴近婴幼儿生活。

1

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查阅资料:周工作计划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关于本周组织开展的活动内容

评分说明:

1.每周活动内容涵盖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各个领域,得0.5分。

2.各领域活动安排均衡。较差得0.1分,中等得0.2-0.3分,较好得0.4-0.5分。(1-2项可累计计分)

为婴幼儿安排的活动包含动/静,集体/小组/个别、室内/室外等不同形式。活动计划以自由分散活动为主,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间应适合不同月龄段婴幼儿发展特点。

1.4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周工作计划

现场查看:半日活动内容

评分说明:

1.每日活动包含动/静,集体/小组/个别、室内/室外等不同形式,得0.2分。

2.集体活动:托小班(13-24个月)每次集体活动时间5-8分钟,托大班(25-36个月)每次集体活动时间10-15分钟。机构中的班型均可做到,得0.2分;有一种班型做不到,不得分。

3.自由分散的游戏时间每日累计不少于1小时,得0.3分。

4.在自由分散的游戏时间,有老师的观察与支持,得0.2分。

5.活动可促使幼儿通过亲身体验、动手操作等符合其认知特点的方式参与,而不是大多数时间在听、看。得0.5分。(1-5项可累计计分)

6.3.2动作发展支持

1.8

婴幼儿每日室内外活动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1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查看视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查阅资料:周工作计划现场查看:户外活动开展情况

查看视频:随机抽看一天的监控录像中活动片段,与计划的一致性

指标说明:

1.活动时间指身体活动的时间,不包括静坐参与活动等。

2.乳儿班及小月龄段婴幼儿,可酌情减少户外活动时间。

评分说明:

1.托小班和托大班的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时间少于1小时得0.4分,1到2小时之间得0.6分,达到2小时或者超过2小时得0.8分。

2.制订特殊天气(雨雪、大风、雾霾等)活动方案,并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得0.2分。(1-2项可累计计分)

6

保育照护

20

6.3发展支持

8.3

6.3.2动作发展支持

1.8

提供适宜且充足的材料,开展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活动,锻炼婴幼儿的精细动作技能。

0.8

现场查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现场查看:精细活动的材料数量和种类。满足各个年龄段精细动作发展需要

指标说明:精细动作技能包括婴幼儿使用手臂、手以及手指上的小肌肉的能力。

评分说明:

1.可根据不同月龄婴幼儿动作发展的需求,提供相符合的材料。例如,1岁以下的婴儿可提供满足抓握、捏、挤等动作的材料;1岁以上的幼儿可提供满足抓握、捏、旋转、拧等精细动作的材料。较差得0.2分,中等得0.3-0.4分,较好得0.5分。

2.活动材料充足,没有因材料不足而引发婴幼儿之间的争抢行为,得0.3分。(1-2项可累计计分)

6.3.3语言发展支持

1.4

积极与婴幼儿进行语言或非语言交流,当婴幼儿主动发起交流时予以及时回应。

0.6

现场查看查看视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现场查看:一日生活中保育人员与婴幼儿交流情况

查看视频:随机抽看一天的监控录像中活动片段,保育人员与婴幼儿互动情况

评分说明:可用语言和肢体动作、面部表情等与婴幼儿积极交流互动,交流过程中注重倾听、观察婴幼儿的语言、动作和表情,并可积极地进行回应。较差得0.1分,中等得0.2-0.3分,较好得0.4-0.6分。

利用机会和婴幼儿共读图书、共念儿歌。

0.8

现场查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现场查看:半日活动中保育人员与婴幼儿共读图书、共念儿歌的情况

评分说明:保育人员每日和婴幼儿有共读图书和共念儿歌/手指谣,幼儿感兴趣并可参与互动。较差0.2分,中等0.3-0.5分,较好0.6-0.8分。

6.3.4认知发展支持

1.4

婴幼儿可自主取用玩具材料,在自由活动时间可自主玩耍。

0.6

现场查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现场查看:婴幼儿自主取用玩具材料情况

评分说明:

1.婴幼儿在活动室内的玩教具材料高度适宜,可自主取放,得0.3分。

2.婴幼儿每天有自由游戏时间,可根据自己兴趣探索玩具材料,得0.3分。(1-2项可累计计分)

提供有利于视、听、触、嗅的材料供婴幼儿自主操作、观察、探究。

0.8

现场查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现场查看:提供的视觉、听觉、触觉、嗅觉的材料及婴幼儿探索使用情况

评分说明:环境中有刺激婴幼儿视觉、触觉、听觉、嗅觉的材料,婴幼儿对材料感兴趣,可主动探索。较差得0.2分,中等得0.3-0.5分,较好得0.6-0.8分。

6.3.5情感与社会性发展支持

0.5

鼓励婴幼儿尝试完成一些力所能及的小任务,使婴幼儿感受自己的能力,增强自信心和自主性。

0.5

现场查看人员访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现场查看:婴幼儿完成任务过程中教师支持、鼓励情况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为鼓励支持婴幼儿做了哪些力所能及的小任务

评分说明:保育人员可鼓励婴幼儿做力所能及的小任务,例如让乳儿班的婴儿自己拿奶瓶喝奶,协助托小班的幼儿自取衣物和尿不湿、自己拿勺吃饭等,培养托大班的幼儿自主进餐、穿脱简单衣物等,语言是正向激励式的,如“你自己拿勺吃饭吃得0.1分,中等得0.2-0.3分,较好得0.4-0.5分。

7

卫生保健

21

7.1卫生保健工作制度

3.2

7.1.1卫生保健制度建设

2

有一日生活制度(包含婴幼儿照护内容)、膳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伤害预防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2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查阅资料:工作制度

评分说明:制度是卫生保健工作的基本要求。每有一项制度得0.2分,制度齐全得2分。

7.1.2制度实施

1.2

机构对各项卫生保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和反馈,记录完整。卫生保健人员、保育人员掌握卫生保健基本要求(如消毒知识、全日观察的内容、传染病预防及处理等)。

1.2

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查阅资料:制度落实记录、培训记录

人员访谈:卫生保健人员和保育人员关于消毒知识、全日观察记录内容、传染病应急预案的内容和处理方法等

评分说明:

1.有健康检查记录、卫生检查记录、卫生保健人员巡班记录、传染病登记记录、卫生消毒记录等日常工作记录,每一项得0.1分。

2.各项记录完整,无错误,得0.7分。(1-2项可累计计分)

7.2健康管理

5.4

7.2.1婴幼儿健康记录

1.6

☆收托时查验全体入托婴幼儿的“预防接种证”和入托体检表。

1.6

查阅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查阅资料:本学期入托婴幼儿名单、入托体检表和预防接种证复印件

评分说明:1岁以上婴幼儿入托体检表(1岁以下婴幼儿体检表可用当地儿童保健记录进行替代)和预防接种证复印件保存完整,得1.6分;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7

卫生保健

21

7.2健康管理

5.4

7.2.2健康档案

1.4

每名婴幼儿具有健康档案,内容完整。包括:既往疾病史、过敏史、传染病患病及接触史、定期体检记录。鼓励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建立相关婴幼儿绿色转诊通道,及时进行评估干预。

1.4

查阅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查阅资料:婴幼儿健康档案

评分说明:

1.有婴幼儿健康档案,得0.8分。

2.健康档案内容记录详细,有定期体检记录、过敏史记录等,得0.6分。(1-2项可累计计分)

7.2.3全日健康观察

2

☆做好婴幼儿晨检、午检和班级全日健康观察,并做好记录,发现婴幼儿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完整记录。

2

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查阅资料:婴幼儿晨检记录、午检记录和全日健康观察记录

人员访谈:访谈每日晨检、午检和全日观察的内容,及异常情况的处理办法

评分说明:该指标内各项内容都达到要求得2分,有任何一项没有达到要求,则不得分。

7.2.4视力保护

0.4

做好婴幼儿的视力保护,2岁以下不宜接触屏幕。2~3岁婴幼儿在托育机构一日生活中屏幕时间累计不超过半小时,每次不宜超过10分钟。内容应无暴力等不健康元素。

0.4

现场查看人员访谈查看视频

世界卫生组织《5岁以下儿童的身体活动、久坐行为和睡眠指南》

现场查看:婴幼儿在托育机构中的屏幕时间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了解班级婴幼儿每日屏幕使用时间和频次

查看视频:根据访谈情况查看监控录像中婴幼儿的屏幕使用时间

评分说明:婴幼儿屏幕使用时间、频次、内容都达到要求得0.4分,有任何一项没有达到要求,则不得分。

7.3膳食营养

5.4

7.3.1婴幼儿食谱

1.6

根据婴幼儿营养需要,编制营养食谱并且每周进行更换。提供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正餐和加餐,保证食物品种多样、食物量适宜。

1.6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年版

查阅资料:食谱现场查看:婴幼儿的餐食

评分说明:

1.托育机构每周更换营养食谱,每天菜品不重复,得0.4分。

2.每周食谱中粗细搭配合理,食物种类达到25种或以上,并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得0.4分。

3.托育机构的带量食谱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并每季度开展营养计算,其中优质蛋白每日摄入量达到要求,得0.8分。(1-3项可累计计分)

7

卫生保健

21

7.3膳食营养

5.4

7.3.2烹调方式

1.6

食物烹调方法以蒸、煮为主,少盐少油,软烂合适,食材加工大小等符合婴幼儿发育特点。

1.6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

中国营养学会 《中国学龄前 儿童膳食指南》2022年版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年版

查阅资料:食谱现场

查看:婴幼儿的餐食

评分说明:该指标内各项内容都达到要求得1.6分,有任何一项没有达到要求,则不得分。

7.3.3特殊饮食

0.6

对有食物过敏的婴幼儿注意食物回避。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为存在营养问题的婴幼儿提供特殊饮食。

0.6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

中国营养学会 《中国学龄前 儿童膳食指南》2022年版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年版WS/T678-2020《婴幼儿辅食 添加营养指南》

查阅资料:食谱、食物过敏的婴幼儿或婴幼儿对食物有特殊需求的记录表

现场查看:婴幼儿的餐食、替代餐

评分说明:

1.对于有食物过敏的婴幼儿或婴幼儿对食物的特殊需求进行记录,得0.3分。

2.对于有食物过敏的婴幼儿注意食物回避,且在餐食中提供替代食物,得0.3分。(1-2项可累计计分)

7.3.4母乳、配方奶管理

1.6

设有乳儿班的托育机构有标识清楚的奶瓶存放处和母乳储存的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有专人负责对婴幼儿按需喂养。

1.6

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母乳存放专用冰箱、人员调制配方奶和使用母乳流程步骤、冰箱与保温瓶的温度、喂养记录表

评分说明:

1.设有乳儿班的托育机构有标识清楚的奶瓶存放处和母乳储存的专用冰箱,得0.2分。

2.专用冰箱放置温度显示器,得0.2分。

3.母乳储存标明日期及使用者,得0.4分。

4.有喂养记录表,且标明喂养时间和有专人签字,得0.4分。

5.有专人管理调制配方奶,且有配方奶调制步骤要求,得0.2分。

6.配方奶调制配备保温瓶,或者保温瓶水温不低于70℃,得0.2分。(如果托育机构未有母乳、配方奶,则全部得分。)

7

卫生保健

21

7.4传染病管理

6

7.4.1卫生消毒

2.5

整体环境卫生整洁,水杯、毛巾、餐具每日用消毒柜等消毒设施进行消毒。各项卫生检查记录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登记完整,消毒方法、频次及时间符合要求。

2.5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人员访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查阅资料:卫生检查记录,消毒工作记录

现场查看:机构环境卫生情况、消毒工作情况等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玩具消毒要求、地面消毒要求、卫生间马桶的消毒要求等

评分说明:

1.有卫生检查记录,得0.5分。

2.有消毒柜等专用消毒设备,有班级消毒记录,得0.5分。有任何一项没有,则不得分。

3.卫生检查记录内容翔实,且有整改措施和反馈记录,得1分。

4.消毒记录时间准确,得0.5分。(1-4项可累计计分)

7.4.2传染病防控

0.6

有隔离观察空间。与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建立联动机制,有传染病防控的有效沟通机制。

0.6

现场查看人员访谈


现场查看:隔离观察空间设置情况

人员访谈:访谈卫生保健人员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的情况

评分说明:

1.有隔离观察空间,得0.2分。

2.隔离观察空间内有流动水设施,得0.2分。

3.通过人员访谈等方式确认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的内容,得0.2分。(1-3项可累计计分)

7.4.3缺勤追踪

1

有专人对缺勤婴幼儿进行患病追踪管理,并做好患病儿童记录。

1

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查阅资料:婴幼儿缺勤记录表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关于因病追踪的方法

评分说明:

1.有婴幼儿缺勤记录,得0.4分。

2.缺勤记录内容详细,有症状、就诊信息、追访人签字等,得0.6分。(1-2项可累计计分)

7.4.4传染病处理

1.9

有婴幼儿常见传染病应急预案及上报流程,传染病登记完整准确。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婴幼儿,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无因园所防控不力造成的传染病续发或暴发。

1.9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查阅资料:传染病登记,婴幼儿常见传染病应急预案及上报流程和上报记录

现场查看:婴幼儿常见传染病应急预案及上报流程在机构内部的相关位置张贴情况

指标说明:传染病续发指在托育机构中第一个病例发生后,在该病的最短潜伏期到最长潜伏期之间,易感接触者中受其感染而发病。传染病暴发指在局限的区域范围和短时间内突然发生许多同类传染病病例的现象。

评分说明:

1.有传染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符合机构实际情况,得0.4分。

2.有传染病上报流程,处理流程符合传染病管理要求,得0.4分。

3.传染病登记完整准确(包括返回时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得0.8分。

4.无因园所防控不力造成的传染病续发或暴发记录,得0.3分。(1-4项可累计计分)

7

卫生保健

21

7.5常见病管理

1

7.5.1营养性常见病管理

0.5

对贫血、营养不良、超重肥胖的婴幼儿进行登记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照护。

0.5

查阅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查阅资料:对贫血、营养不良、超重肥胖的婴幼儿登记和管理记录

评分说明:

1.有指标中指出疾病的婴幼儿登记记录,得0.2分。

2.有相应的照护措施,得0.3分。(1-2项可累计计分)

7.5.2其他常见病管理

0.5

对药物过敏或食物过敏、先天性心脏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及心理行为异常的婴幼儿进行登记,督促家长依托社区或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0.5

查阅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查阅资料:对过敏和其他疾病婴幼儿的登记记录

评分说明:有登记记录,得0.5分。

8养育支持

8

8.1与家长合作

6.8

8.1.1与家长签订协议

1.5

☆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方法等;做好新生入托登记,了解婴幼儿的基本信息。

1.5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查阅资料:与家长签订的协议

指标说明:托育机构应与婴幼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地方有具体协议模板的,可以依据相应要求执行。

评分说明:该指标内各项内容都达到要求得1.5分,有任何一项没有达到要求,则不得分。

8.1.2家长信息告知与日常沟通

2.8

通过不同方式(如家长手册、公示栏、微信公众号、与家长联系的手机软件等)主动让家长知晓:婴幼儿作息时间安排、餐点提供、活动开展、不同月龄婴幼儿的培养目标和任务等信息。

0.8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现场查看:对家长进行信息告知情况查阅资料:对家长进行信息告知的相关资料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对家长进行信息告知的内容与方式

评分说明:

1.托育机构至少采用1种方式向家长进行信息告知,得0.2分。

2.托育机构告知家长不同月龄婴幼儿的培养目标和任务,且目标具体、科学,得0.3分。

3.所有家长可方便及时查看到婴幼儿当日入托活动、餐食等信息,得0.3分。(1-3项可累计计分)

每日送托时向家长询问婴幼儿的健康状况,对于婴幼儿的特殊需求做好记录。在托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如身体发烧、意外伤害等)及时与家长联系,并同时做好相关救助(如保育、医护)工作。离托时向家长反馈婴幼儿在托育机构中的进餐、如厕、睡眠、情绪状态等情况。

1

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查阅资料:与家长沟通、反馈婴幼儿入托情况的记录表或家托联系册等资料;婴幼儿特殊需求的相关记录表;处理特殊情况的记录表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关于婴幼儿入托时,与家长沟通的内容

评分说明:

1.每日送托向家长询问婴幼儿的情况、每日离托向家长反馈婴幼儿的情况,得0.5分。

2.对于婴幼儿的特殊需求做好记录,得0.2分。

3.有特殊情况及时与家长联系,并做好相关救助工作,记录完整,得0.3分。(1-3项可累计计分)

8

养育支持

8

8.1与家长合作

6.8

8.1.2家长信息告知与日常沟通

2.8

设有公开途径,供家长向机构反馈意见和建议。

0.6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现场查看:家长向机构反馈意见和建议的途径和内容

查阅资料:托育机构落实和反馈家长意见与建议的过程性资料

评分说明:

1.设有公开途径,供家长向机构反馈意见和建议,得0.3分。

2.托育机构根据家长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向家长反馈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得0.3分。(1-2项可累计计分)

定期组织家长通过多种方式(如开放活动、亲子活动等)了解婴幼儿在托情况。

0.4

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查阅资料:定期组织家长了解婴幼儿在托情况的相关资料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关于家长参与托育机构活动情况

评分说明:托育机构每年组织1次活动让家长了解婴幼儿在托情况,只得0.2分;每年至少组织2次的,可得0.4分。

8.1.3家庭育儿支持

1.2

采用不同方式(如讲座、家长会、科普资料推送等)向家长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和方法,根据家长的个别化需求提供育儿咨询服务。

1.2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向家长提供育儿支持的相关资料

评分说明:

1.每年向家长提供科学育儿知识和方法,得0.4分;如果有计划地定期向家长提供科学育儿知识和方法,且每年不少于4次,得0.8分。

2.每年为每个家长都提供个别化的育儿咨询服务,得0.4分。(1-2项可累计计分)

8.1.4家长满意度

1.3

每半年进行1次家长满意度调查,家长满意率在85%及以上,并根据调查情况改进托育工作。

1.3

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查阅资料:家长满意度调查资料人员访谈:对家长进行随机访谈

指标说明:满意度调查指托育机构对家长的调查。满意度调查中应包括调查家长对以下方面的满意程度:婴幼儿对托育机构的喜欢程度,家长对托育机构环境、保育照护服务、卫生保健工作、安全保障工作、游戏学习开展情况等各个方面的满意程度。

评分说明:

1.做到每半年进行1次家长满意度调查,得0.1分;家长满意度调查的内容全面,得0.1分。

2.家长满意率达到85%及以上,得0.5分;满意率达到90%及以上,得0.7分;满意率达到95%及以上,得0.9分。

3.托育机构向家长反馈满意度调查情况及调查意见的改进情况,得0.2分。(1-3项可累计计分)

8.2与社区联动

1.2

与社区联动

1.2

积极与社区联动,开放托育机构活动场地或利用社区资源为社区婴幼儿及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支持(如亲子活动、育儿宣传活动、入户指导、早期干预等)。

0.6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查阅资料:与社区联动相关资料

评分说明:托育机构为社区婴幼儿及家庭提供过科学育儿支持,得0.3分;如果做到有计划地定期开展科学育儿支持,且每年不少于2次,得0.6分。

8

养育支持

8

8.2与社区联动

1.2

与社区联动

1.2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支持托育机构照护服务。

0.6

人员访谈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照护服务的情况

指标说明:托育机构利用社区的资源包括:利用社区的户外场地让婴幼儿活动、社区保安支持保障托育机构安全、社区妇幼机构定期指导卫生保健、社区居委会为托育机构提供服务等。

评分说明:托育机构利用社区1种资源支持托育机构照护服务,得0.3分;利用2种及以上资源,得0.6分。

9

安全保障

20

9.1安全领导组织建设

3.4

安全责任机制及安全工作

3.4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是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岗位安全职责明确,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且安全工作有计划、有要求、有总结。

3.4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安全管理相关资料,各岗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安全工作年度计划、要求、总结

指标说明:

1.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要签订安全承诺书,明确自己是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机构工作人员也要明确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是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应参与机构安全管理相关培训(如区级及园所法律法规等),有相关培训记录。(安全管理包含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机构全面工作。)

2.安全工作的计划、总结、过程性资料在园所总体工作计划、总结、培训记录等资料中体现即可。

评分说明:

1.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订安全承诺书,得0.8分。

2.托育机构各岗位工作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得0.8分。

3.安全工作有计划,得0.6分。

4.安全工作有过程性资料,得0.6分。

5.安全工作有总结,得0.6分。(1-5项可累计计分)

9.2安全制度建设

2.6

9.2.1安全防护制度

1.3

建立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和婴幼儿出行及户外活动安全规范。

1.3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出入登记管理办法,婴幼儿接送制度及访客登记表等,及婴幼儿出行及户外活动安全规范

评分说明:

1.有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得0.3分。

2.有访客登记表及相关记录,得30.分。

3.有婴幼儿接送制度,得0.3分。

4.有婴幼儿出行及户外活动安全规范,得0.4分。(1-4项可累计计分)

9

安全保障

20

9.2安全制度建设

2.6

9.2.2安全检查制度

1.3

建立消防设备检查制度。建立设施设备(桌椅、玩教具、饮水机等)安全检查制度及维护检修制度、监控视频存储和调取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1.3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查阅资料:消防设备检查制度,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及维护检修制度,监控视频存储和调取制度,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评分说明:

1.建立消防设备检查制度,得0.4分。

2.建立设施设备(桌椅、玩教具、饮水机等)安全检查制度及维护检修制度,得0.3分。

3.建立监控视频存储和调取制度,得0.3分。

4.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得0.3分。(1-4项可累计计分)

9.3安全隐患排查

3.7

9.3.1设备设施隐患排查

0.9

每月有专人检查设施设备,并记录维护及维修情况。

0.9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查阅资料:设施设备检查、维护、维修记录

指标说明:设备设施包含家具、洁具、室内外活动场所及配备的游戏设施等。

评分说明:

1.有机构设施设备安全检查记录,得0.3分。

2.安全检查记录有检查日期、检查情况、维修记录等内容,得0.6分。(1-2项可累计计分)

9

安全保障

20

9.3安全隐患排查

3.7

9.3.2消防隐患排查

1.4

☆设有消防专责人员,每月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并做好记录。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有效,且位置摆放正确。

1.4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现场查看:消防器材数量、质量、摆放情况等

查阅资料:消防器材数量、有效期和消防设施检测记录及消防检查过程性资料

指标说明:灭火器、应急照明、消防水源、自动灭火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栓箱门、卷盘、水带、枪头完好且放置到位,灭火器按照规定配置,分布合理;逃生标志清晰,消防通道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位置准确并可正常使用。

评分说明:各项全部达到要求,得1.4分;有任何一项没做到不得分。

9.3.3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1.4

☆设有食品安全检查专责人员。自制餐的托育机构负责食品出入库、标准操作流程检查、食品留样、食堂卫生、饮用水质安全检查等;外送餐的托育机构,负责向送餐方索要相关凭证记录并留存,负责食品留样、分餐间卫生、饮用水质安全检查等。做好检查记录。

1.4

查阅资料

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查阅资料:食品安全检查记录、食品供应商相关资质、水质安全检查记录

指标说明: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饮水机等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取得卫生许可。

评分说明:各项全部达到要求,得1.4分;有任何一项没做到不得分。

9.4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3.5

9.4.1人防建设

0.9

在入托和离托环节,有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值班,有专人在现场维护秩序及确保婴幼儿安全,着装规范、装备齐全。

0.9

现场查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现场查看:入托、离托环节值班、保安人员情况

指标说明:值班人员、维持秩序人员熟悉掌握机构及周边治安特点及安全防范工作重点,执勤时维持秩序人员按有关规定着装,携带防护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评分说明:各项全部达到要求,得0.9分;有任何一项没做到不得分。

9

安全保障

20

9.4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3.5

9.4.2物防建设

1

☆按执勤人数至少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

1

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防卫器械配备种类及数量

评分说明:防卫器械种类齐全,且数量达标,得1分,否则不得分。

9.4.3技防建设

1.6

☆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全覆盖的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1.6

现场查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现场查看:安全设备设施,一键式报警设备。调取查看监控,查看监控保存时间

评分说明:全部设备设施(包括一键式报警、必要的消防设施)配备齐全,监控全覆盖,视频监控全天24小时运行,且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以上内容全部做到,得1.6分;有任何一项没做到不得分。

9.5应急管理

3.6

9.5.1应急预案

0.9

制订防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防暴、预防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责任到人。

0.9

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查阅资料:防灾、防暴应急预案及演习流程、培训记录,传染性疾病通报及处理流程、上报及应急处理记录

人员访谈:托育工作人员访谈,了解逃生应急方法及防暴方法;访谈卫生保健人员和保育人员,了解传染性疾病上报及处理流程

指标说明:

1.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根据地域特点制订相应的预案(如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台风、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类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拥挤踩踏、建筑物倒塌、大型群体活动事故、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事故预案等。

2.应急预案中应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评分说明:

1.制订防灾、防暴、预防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每种预案得2分,最高可得0.6分。

2.每个预案中都写明责任人,得0.3分。(1-2项可累计计分)

9

安全保障

20

9.5应急管理

3.6

9.5.2应急演习

1.5

各种防灾演习每季度进行1次,演习人员以托育工作人员为主;应带领婴幼儿熟悉应急撤离路线及方式。每半年进行1次防暴演习、传染病应急演习。

1.5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防灾、防暴、传染病应急演习记录

评分说明:防灾、防暴、传染病应急演习,每一类按时按量完成,可得0.5分,三类最高可得1.5分。

9.5.3应急救护

1.2

机构应配有急救物资,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急救相关培训。

0.6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查阅资料:急救培训记录

指标说明:急救培训需要由具备相关领域培训资质专业人员进行。

评分说明:

1.急救相关培训按时按量完成,得0.4分,否则不得分。

2.机构配有急救物资,得0.2分,否则不得分。(1-2项可累计计分)

9

安全保障


9.5应急管理

3.6

9.5.3应急救护

1.2

托育工作人员掌握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意外伤害发生时,熟悉上报流程。卫生保健人员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窒息、烫伤、磕碰伤、脱臼、骨折等),意外伤害发生时可按照规范进行应急处理,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0.6

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查阅资料:各项应急制度及流程、演习和培训相关记录

人员访谈:访谈卫生保健人员和保育人员,了解上报、应急处理方法

评分说明:

1.托育工作人员掌握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意外伤害发生时,熟悉上报流程,全部做到,得0.3分。

2.卫生保健人员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窒息、烫伤、磕碰伤、脱臼、骨折等),意外伤害发生时可按照规范进行应急处理,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全部做到,得0.3分。(1-2项可累计计分)

9.6安全教育

1.2

9.6.1安全教育计划

0.6

制订半年/学期婴幼儿安全教育计划,每年对婴幼儿安全教育工作进行总结。

0.6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半年/学期婴幼儿安全教育计划和总结

评分说明:

1.制订婴幼儿安全教育计划,得0.3分。

2.进行婴幼儿安全教育总结,得0.3分。(1-2项可累计计分)

9.6.2安全教育活动

0.6

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以安全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包含但不限于婴幼儿安全意识、自我保护及防灾等。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定期面向婴幼儿家长开展安全教育。

0.6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现场查看:安全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查阅资料:婴幼儿活动计划,婴幼儿安全教育记录

评分说明:

1.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得0.2分。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以安全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得0.2分。

3.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得0.1分。

4.定期面向婴幼儿家长开展安全教育,得0.1分。(1-4项可累计计分)

9.7风险防控

2

9.7.1机构保险

1

☆购买至少一种托育机构责任类保险。

1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相关保险购买证明

评分说明:购买至少一种符合要求的保险,得1分;没有购买或者保险种类不符合要求,则不得分。

9.7.2安全责任

1

☆近三年未发生婴幼儿伤害事故。

1

人员访谈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

人员访谈:访谈托育机构负责人相关内容

指标说明:婴幼儿伤害事故指在托育机构开展的保育照护活动和户外活动中,以及在托育机构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活动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托婴幼儿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评分说明:近三年未发生婴幼儿伤害事故,得1分;否则不得分。

10

机构管理

7

10.1文化建设

0.8

办托理念

0.8

有明确的办托理念以及正确的照护理念。理念符合国家的婴幼儿照护工作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

0.8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人员访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查阅资料:办托理念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机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创设中对理念的体现

人员访谈:机构办托理念以及理念在机构管理、保育照护中的落实情况

指标说明:托育机构应遵循以下照护原则,提出符合机构实际情况的办托理念和照护理念:尊重儿童、安全健康、积极回应、科学规范。

评分说明:

1.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可说出机构的办托理念和理念在保育照护工作中的具体落实情况,得0.4分。

2.机构的理念符合国家的婴幼儿照护工作方针、国家法律法规,得0.2分。

3.机构环境创设中有理念的体现,得0.2分。(1-3项可累计计分)

10.2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

2.4

10.2.1机构组织架构

1.2

设置合理、规范、健全的组织架构。组织架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后勤保障与安全等,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1.2

查阅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查阅资料:组织架构图及相应人员花名册,开展工作的会议记录

指标说明:缺少某个专门组织,但其职能由其他组织承担,则视为有该组织。

评分说明: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后勤保障与安全三类组织,设置有每一类组织得0.4分,最高可得1.2分。

10.2.2岗位职责

1.2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1.2

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查阅资料:各岗位责任书(在劳动合同中体现)

人员访谈:岗位职责包含哪些内容

指标说明:岗位职责需在劳动合同中体现。

评分说明:托育机构的岗位职责(岗位责任书签订)齐全,包括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后勤保障与安全,且岗位明确,得1.2分。任何岗位职责不明确或岗位责任书签订不全,则不得分。

10.3人事管理

2.4

人事手续、档案及考核

2.4

托育工作人员的入职、续聘、离职、解聘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劳动纠纷。

1.2

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查阅资料:托育工作人员人事档案

人员访谈:访谈托育工作人员关于入职、续聘、离职、解聘等手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评分说明:

1.托育工作人员的入职、续聘、离职、解聘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得0.6分。

2.没有劳动纠纷,得0.6分。(1-2项可累计计分)

对托育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考核,人事档案健全、信息翔实。

1.2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人员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学历证明、职业资质证明、入职登记表、考核表、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资料

指标说明:人事档案应包含人员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学历证明、职业资质证明、入职登记表、考核表、社保等相关资料。

评分说明:

1.对托育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考核,考核表信息完整,得0.6分。

2.人事档案健全,资料完整,信息翔实,得0.6分。(1-2项可累计计分)

10

机构管理

7

10.4费用公示

1.4

费用公示执行情况

1.4

执行费用公示,对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退费标准及膳食费专款专用情况。

1.4

现场查看人员访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现场查看:查看收费公示的情况、膳食费账目及其公示的情况

人员访谈:访谈家长,托育机构收取哪些费用、收取多少费用等是否对外公示,以及托育机构对婴幼儿每个月的膳食费账目是否向家长公示

指标说明:“执行费用公示”指收费项目(需单独列出膳食费这一类目)、收退费标准及膳食费专款专用情况向家长公示,接受监督。婴幼儿膳食费如果没有单独的账目,视为膳食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

评分说明:

1.对家长公开收费项目,得0.5分。

2.对家长公开收退费标准,得0.5分。

3.对家长公开膳食费专款专用情况,得0.4分。(1-3项可累计计分)

注:1.本附件表格中设置有16项基础标准指标(评估工具中标记“☆”)。2.本附件评估方式与信息采集中查阅资料的时间范围为评估前一年之内的材料(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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