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305043/2025-000005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11-13 发布日期: 2025-11-13
文号: 泸市卫规〔2025〕2号 有效性: 有效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泸州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1-13 17:05:40 【字体:

泸市卫规〔2025〕2号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泸州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0日

 

泸州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普惠托育机构管理,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川办规〔2025〕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托育机构的认定、登记、备案、服务、监督、补助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定义 
      普惠托育机构,是指面向0—3岁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达标、收费合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经认定并纳入政府监管体系的公益性托育机构。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普惠托育服务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政府在规划、建设、监管、保障中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坚持公益普惠属性,合理制定群众可承受的收费标准,将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作为第一要务,科学制定照护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管理。

      第五条  工作职责

        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区(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以及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与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加强价格监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投入政策,加强资金监管。市、区(县)教育体育局配合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幼儿园托班相关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等工作。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食品安全等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认定条件  

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属地卫生健康局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同时满足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要求,并由机构属地卫生健康局审核认定。  

第七条  质量保障  

1.场地设施  
    1.1托育机构要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应设置在建筑的三层及以下楼层,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其中,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原则上独立设置或设置在相对独立区域,其托育服务用房(包括活动区、管理区、附属区等)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

1.2室内活动面积(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间等)标准: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人均面积分别不少于6㎡、6㎡、8㎡。室外活动面积标准:人均不低于2㎡。室内室外场所需确保安全、通风及采光达标。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在3000㎡ 以上,人均面积不少于12㎡。

1.3配备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用具、卫生保健设施及安全防护等设备。  

2.人员资质

2.1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婴幼儿照护、保育托育、儿童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且经县级及以上托育指导中心组织的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2.2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背景,并持有保育或育婴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比例(保育比)分别不低于1:3、1:5、1:7。   

 2.3保健人员。应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医疗、护理、保健等相关专业资质,且经县级及以上托育指导中心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托育机构至少配备1名保健人员。

2.4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每个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保安人员。

3.服务质量  
           3.1制定科学合理的保育计划,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科学制定婴幼儿食谱,保证膳食平衡,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3.2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托育质量评估等级在B级及以上。
        第八条  收费合理 

1.定价机制

1.1普惠托育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主要包括保育费等,其他服务费主要包括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1.2普惠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将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及托育成本变化适时进行合理调整并公布。

2.定价标准

2.1基本服务费。普惠托育机构按照举办性质和质量等级分类。其中,公办普惠托育机构包括公办幼儿园,产业园区,社区,国有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举办的普惠托育机构。

2.1.1全日托收费。保育费最高不超过:公办普惠托育机构乳儿班每人每月A档2500元、B档2300元,托班每人每月A档1300元、B档1000元;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乳儿班每人每月A档2700元、B档2500元,托班每人每月A档1700元、B档1500元。

2.1.2非全日托收费。半日托、周末托、夜间托、计时托、临时托服务形式按照《全国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制度》解释执行,收费标准参照机构全日托每月收费标准进行折算(每日收费按全日托每月20天折算、每小时收费按全日托每日8小时折算)。 具体为:

半日托按月收费,每月收费最多不超过全日托每月收费标准的0.7倍。

周末托按日收费,每日收费最多不超过全日托每日收费标准的1.5倍。

夜间托按日收费,每日收费最多不超过全日托每日收费标准的3倍。

计时托、临时托按小时收费,每小时收费最多不超过全日托每小时收费标准的2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2其他服务费。普惠托育机构其他服务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机构据实收取。原则上,伙食费不超过600元/人/月。

3.公示收费

普惠托育机构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 运营规范

普惠托育机构财务管理应规范,制度健全,运转良好。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管理要求,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婴幼儿被虐待伤害事件或其他负面影响事件。

第十条  认定程序

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自愿向属地卫生健康局书面提出普惠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初步审核。区(县)卫生健康局在接到申报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机构资质、条件、收费、管理等开展现场审核。

3.公示公告。区(县)卫生健康局在现场审核后(A级需市级复评),将拟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普惠托育机构,并向被认定的机构出具认定书。

4.签订承诺书。普惠托育机构被正式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普惠托育机构承诺书》。

5.上报备案。区(县)卫生健康局在正式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名单汇总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并同步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办托地址、收费标准、普惠托位数量等。

6.认定期限。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后,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机构法人、名称、地址、性质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进行认定。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收托管理  
           1.婴幼儿监护人自愿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托育机构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纠纷处理等内容。

3.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每班不超过10人)、托小班(12—24个月,每班不超过15人)、托大班(24—36个月,每班不超过20人)三种班型。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混龄班(18—36个月,每班不超过18人)。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1.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2.托育机构应建立全日观察、膳食营养、睡眠照护等保育流程,每日记录婴幼儿健康状况。  
       3.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90日。  
       4.托育机构应制定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演练。  
        第十三条  健康管理  

1.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2.托育机构应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落实晨午检、传染病报告及隔离制度,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上报。

3.托育机构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须持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工作。婴幼儿及工作人员须持健康证明上岗(入园)。  
    4.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  人员管理  
    1.托育机构应建立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保育人员专业培训不少于60学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心理健康水平。

2.托育机构应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3.严禁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婴幼儿等行为,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1.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年检、督导和审计,财政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办托,不得抽逃挪用。

2.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检查。

第十六条  奖惩措施  
    1.对服务质量优、社会评价好的普惠托育机构,在评先评优或项目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2.对出现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办托行为不规范、保育质量下降、违规收费等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补助政策 

第十七条  补助标准  

1.被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按照全日托在托人数和在托月数,给予200元/人/月的运营补助,用于补助机构日常运转。

2.每月补助的最高人数不超过该机构被认定的普惠托位总数。

3.每名婴幼儿当月在托时间达到或超过15天的,按200元予以补助;达到或超过10天但少于15天的,按100元予以补助;少于10天的,当月不予补助。

4.幼儿园未设置独立托班,与学龄前幼儿混合编班,按学前教育进行服务管理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

5.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不能同时享受普惠托育与学前教育的相关财政补助。

第十八条  资金安排  

1.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地方承担部分,市对区补助35%,区承担65%,县自行承担100%。

2.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运营补助,自区(县)卫生健康局公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次月开始计算。        

 

第五章  补助申领流程

第十九条  机构申报 

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属地卫生健康局分别提交当年1月至6月和上年7月至12月的运营补助申请表、收费凭证、婴幼儿出勤记录表等材料。

第二十条  县级审核

区(县)卫生健康局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抽查、日常监管等方式,对申报机构实际收托人数、在托月数、当期应补助金额等进行审核,其中幼儿园托班由区(县)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共同审核。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示

区(县)卫生健康局将拟补助机构的名单及补助人数、补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卫生健康局将拟补助的相关信息提交区(县)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

1.区(县)卫生健康局会同财政局于当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分别将当年1月至6月、上年7月至12月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2.区(县)卫生健康局和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资金结算和本年度资金预算情况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和市财政局,并做好本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退出报备

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的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或停止办托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属地卫生健康局报备。

对退出办托的,区(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和收托情况计发补助资金。对停止办托的,应在机构完成在托婴幼儿退费或妥善转移安置后,再计发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退出情形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属地卫生健康局取消其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资格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2.未按规定执行定价标准,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3.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4.机构存在安全、卫生健康隐患且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卫生健康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5.弄虚作假骗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资格,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6.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违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五条  账户管理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开设银行对公账户用于接收运营补助资金。对公账户向属地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报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公账户应同步向属地教育体育局报备,接受卫生健康、教育体育、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

1.区(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应加强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与使用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财政补助资金检查、抽查,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普惠托育机构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缴纳罚款、税金、清偿债务等非运营性支出,不得用于股东分红、赞助捐赠、投资入股及金融理财等非直接用于托育服务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  审核监管

1.区(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区(县)卫生健康局应开通举报电话、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

           2.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

           3.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书

          4.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报备表

         5.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6.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预算(结算)表

        7.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退出报备表

 

附件1

 

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市    县(市、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路     号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机构负责人(园长)及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备案时间

年      月

机构分类

□公办托育机构      □社会办托育机构  

□公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人员配置

在职人员共   人,其中保育人员   人,(持有保育员、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人,)保健人员   人,保安   人。

机构托位

总数(个)


普惠托位总数(个)


普惠托位类型及数量

托大班  个,托位数  个              

托小班  个,托位数  个    

乳儿班  个,托位数  个    

混龄班  个,托位数  个   

全日托收费标准

托大班      元/月

托小班      元/月

乳儿班      元/月

混龄班      元/月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开设托班的幼儿园)

托班招收的幼儿,是否享受学前教育的相关财政补助:□是  □否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意见

收费价格是否合理:□是  □否

机构服务质量是否合格:□是  □否

 

    经审核,认定            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核定普惠托位总数    个。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承诺申报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所提交信息、材料真实、准确。严格按照属地政府指导价收取基本服务费,收费合理合规、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本机构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按照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托育服务,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本机构如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违反上述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托育机构:(盖章)

   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书(样式)

 

 

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书

 

                  :(机构名称)

经我局评定,认定你单位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普惠托位xx个,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区(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认定书规格20.99cm*29.7cm。

 

 


附件4

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报备表

 

 

单位:     区(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县(市、区)

机构名称

办托地址

机构

分类

核定普惠

托位数(个)

收费标准

(全日托)

认定时间

认定有效截止时间

属地政府指导价出台时间及标准






托大班     元/月;

托小班     元/月;

乳儿班     元/月;

混龄班     元/月。
































注:机构分类填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托育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附件5

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补助月份:    年   月至    年   月

认定时间:    年   月

序号

入托婴幼儿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联系电话

申请补助期内在托月数(个)

按月龄补助标准

(元/月)

资金合计

(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总计

入托婴幼儿总人数:


补助资金合计:

填表人(签名):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意见(开设托班的幼儿园)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领导审签:

        

年  月  日(盖章)

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领导审签:

       

年  月  日(盖章)

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领导审签:

 

年  月  日(盖章)

说明:

1.申报补助月份为每年1—6月或7—12月;有条件的市(州)可缩短申报周期。

2.各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提交申报表时需一并提交托育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的托育服务协议或合同、收费票据、婴幼儿在册

名单、出勤统计表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仅开设托班的幼儿园需县(市、区)教育部门给出审核意见。

4.本表一式4份,申报机构1份、县(市、区)卫生健康、教育、财政部门各1份。

 

附件6

 

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预算(结算)表

 

区(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区(县)财政局(盖章)             

地区

上年度资金结算

本年度资金预算

收托总人数(人)

累计补助在托月数(月)

实际发放补助

资金(万元)

省级提前下达资金数(万元)

据实结算资金(万元)

预计本年度收托总人数(人)

预计本年度累计补助月数(月)

预计补助资金

(万元)

本次应下达资金
(万元)

总数

其中:省级应补助

总数

其中:省级应补助

合计








































































区(县)卫生健康局联系人及电话:                           区(县)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7

 

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退出报备表

 

报备单位(盖章):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普惠认定时间


单位地址


机构对公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已享受补助情况


退出原因


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时间:

注:本表一式2份,申报机构1份、县(市、区)卫生健康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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