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泸州市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卫发〔2025〕33号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市直属相关单位,省属驻泸医疗机构:
现将《泸州市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泸州市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行业开展高水平研究的重要开放性基地平台,是引领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技术供给源头,是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重要枢纽,是医学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是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政策的技术支撑与智库。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面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向医学科技创新前沿,聚焦全省重大疾病防治需求,解决卫生健康领域关键问题,获取自主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团队,打造支撑有力、根基深厚、体现泸州优势的后备战略科技力量,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在全市合法注册2年以上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建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相关医疗机构可以合作形式积极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负责筹措,鼓励依托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建设经费,保障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分类管理、多渠道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研究方向,分为学科发展、转化应用、前沿技术、条件保障等四类。
(一)学科发展类依托学科专业目录建设,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医学科技创新。
(二)转化应用类按照疾病领域建设,兼顾平台专科、共性技术、医院融合等,鼓励建立疾病诊治新措施、诊疗新方法、探索疾病发病致病新机制。
(三)前沿技术类聚焦引领性、前瞻性、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突破事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以技术创新引领产业变革,支撑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鼓励学科交叉和前沿技术研发转化。
(四)条件保障类原则上以大型队列、科学数据平台、生物样本库、医学科研基础条件、能力提升等为建设目标,为医学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布局面向重大需求,关注新兴交叉学科,促进领域、区域均衡发展。发挥资源互补优势,鼓励和支持“政产学研医”深度融合,探索建设医工结合、医企联合、军民融合等联合实验室。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支持政策措施。
(二)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重点实验室的设立、撤销和重大事项变更。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评估。
(五)对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区(县)卫生健康局是重点实验室的推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将重点实验室纳入行业和地方发展规划,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提供必要的支撑发展条件。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督促依托单位落实建设和运行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
(三)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等工作。
(四)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核准重点实验室主任并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将重点实验室列入本单位重点发展规划,提供充分的人、财、物、场地等相关保障条件,予以重点支持。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申报、论证,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三)推荐、报备、任免重点实验室主任。
(四)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年度考核,配合完成验收与评估检查等工作。
(五)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申请,经区(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研究方向与发展目标开展研究及相关工作,取得有关资质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学伦理、学术道德、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生物安全、实验动物伦理、保密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和资源开放共享,主动开展行业攻关,服务行业发展需求。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围绕全市卫生健康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结合行业需求和学科发展,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选建重点实验室,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评审建设、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承担和完成行业重大科研任务,具备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具备良好的学术氛围。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优先支持省、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建设的医学重点学(专)科或临床重点专科,运行2年以上,并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体系。
(二)具有管理能力强、创新意识突出、团结协作的管理团队;学术带头人应当品行端正,业绩突出,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承担省、市级卫生健康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具有与申请类别相适宜的研究场所和研究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四)研究方向紧扣行业需求,目标明确,特色鲜明,从事所在方向研究2年以上,发表过相关领域高水平论文。
(五)依托单位有支撑本实验室开展高水平科研、临床、教学工作的物质条件、工作基础和经费保障。根据重点实验室规模,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支持和运行经费,并建立稳步增长机制。
第十四条 由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书,经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卫生健康委推荐。其中,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申请单位应当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承诺书。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经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后择优立项,下达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通知。
根据立项通知,依托单位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经属地卫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健康委核准。
第十六条 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共建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完成后,在建设期满前2个月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医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
未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当在预定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的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为3个月,期满后未通过验收评审的,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建议整改、未通过验收三种。建议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期届满前15天再次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经属地卫健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实验室主任应当品行端正,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且为全职工作人员,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8个月(聘任专家在岗不少于3个月);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60岁,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中应设一名专职管理岗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人才培养和研究队伍建设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45岁及以下中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建设和评估周期内,引进培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人,搭建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鼓励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建立开放运行机制,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医研企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当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以重点实验室名义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科研成果或信息,应当及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成果转移转化,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加强与学(协)会的协作交流,发挥引领作用,提高行业疾病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营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可就以下事项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变更: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因退休、工作变动、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工作,在不影响建设前提下需要变更实验室负责人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卫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变更。
(二)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论证工作,并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卫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变更。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报市卫生健康委同意,或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相关人员涉嫌违法需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市卫生健康委将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直至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重点验室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每年3月1日前,重点实验室将上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属地卫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健康委。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为5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制定评估规则,委托或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核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评估工作依照医学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四种,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0%,未通过比例不低于1%。根据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新认定;未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医学科技创新平台或泸州市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已成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等更高级别医学科技创新平台的,不再列入市医学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通过验收后,市卫生健康委授予“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XXX 医学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或委市共建—依托单位)”称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泸州市医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
2.泸州市医学重点实验室评分表
附件1
泸州市医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
实验室名称: *********泸州市医学重点实验室
研究领域:
依托单位: (盖章)
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制
填写说明
1.凡组建泸州市医学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填写此申报书。
2.申报书所列内容须据实填写,表达应明确、完整、严谨、扼要(外文名词要同时用中文表达),保证材料真实性。
3.申报书中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请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填写。
4.申报书所列内容是签订任务书的重要依据。
第一部分 基本信息表
一、实验室信息简表
基 本 情 况 | 拟建实验室名称 | |||||||||||||||
第一依托单位 | 主管部门 | |||||||||||||||
单位性质 | □医疗机构 □卫生机构 □其他: (注明) | |||||||||||||||
其他依托单位 | ||||||||||||||||
研究领域 | ||||||||||||||||
现有实验室名称 | ||||||||||||||||
现有实验室对外 开放时间及年限 | 现有仪器与设备 价值(万元) | |||||||||||||||
现有实验室 占地面积(m2) | 近五年经费投入(万元) | |||||||||||||||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及 内 容 | (限300字)
| |||||||||||||||
近五年承担科研项目情况 | 项目类型 | 国家级项目 | 省部级项目 | 市级项目 | 其他项目 | |||||||||||
个数 | 金额(万元) | 个数 | 金额(万元) | 个数 | 金额 (万元) | 个数 | 金额(万元) | |||||||||
20 年 | ||||||||||||||||
20 年 | ||||||||||||||||
20 年 | ||||||||||||||||
20 年 | ||||||||||||||||
20 年 | ||||||||||||||||
合计 | ||||||||||||||||
近 五 年 研 究 成 果 | 类别 | 数量 | ||||||||||||||
获奖 成果 | 国家级(项) | |||||||||||||||
省部级(项) | ||||||||||||||||
市级(项) | ||||||||||||||||
其他奖项 | ||||||||||||||||
发明专利授权(项) | 国内 | |||||||||||||||
国外 | ||||||||||||||||
技术标准(项) | 国际 | |||||||||||||||
国家 | ||||||||||||||||
行业 | ||||||||||||||||
研究论文(篇) | 国外 | |||||||||||||||
国内 | ||||||||||||||||
SCI/EI/ISTP收录 | ||||||||||||||||
出版学术专著(部) | ||||||||||||||||
成果转让(项) | ||||||||||||||||
成果转让收益(万元) | ||||||||||||||||
学术交流 | 近五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次) | 近五年参加全国学术会议 (次) | 近五年参加全省学术会议(次) | |||||||||||||
注:1.项目类型:国家级一般指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省部级一般指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市级一般指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市厅级项目;其他一般指除了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以外的其他市厅级、局级项目等;
2.数据报告期:近5年的数据,并与编写提纲附件数据一致;
3.以上项目、奖项、科研成果等均只统计实验室固定人员,客座人员科研成果不纳入统计范围。
二、实验室人员
学术委员会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职称 | 专业 | 研究 方向 | 所在单位及职务 | 在学术委员会中的职务(设置下拉选项主任、副主任、委员) |
实验室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职称 | 专业 | 研究方向 | 单位 | 固定/客座人员 | 是否为独立备案固定人员 | 在实验室中职务 |
注:固定人员分为独立备案固定人员和非独立备案固定人员,独立备案人员1个实验室不超过20人
类别(人) | 合计 | 正高级职称 | 副高级职称 | 博士 | 硕士 |
固定人员 | |||||
客座人员 | |||||
合计 |
三、依托单位信息简表
第一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
已建相关基地名称 | 组建时间 | 所属部门 | ||
1. | ||||
2. | ||||
3. | ||||
第一依托单位简介 |
(不超过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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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托单位简介 |
(每个单位不超过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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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实验室组建情况
一、组建实验室目的和意义(包括实验室建成后对依托单位、泸州市、四川省乃至全国的作用、贡献等)
二、国内外该学科(领域、产业)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国内该学科(领域、产业)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
三、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
四、实验室现有基础和水平(实验室国内外影响和地位;近5年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和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在推动学科、产业发展、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关键问题等方面的贡献等)
五、实验室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队伍规模和结构的总体情况、实验室负责人、拟聘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带头人的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政策、措施,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情况等)
六、实验室已具备的科研条件(实验室科研用房、仪器设备、配套设施等方面综合阐述)
七、实验室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国内外交流合作、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管理办法等)
八、实验室建设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与水平(实验室五年发展目标和远期发展目标,从研究内容、科研条件、人才队伍、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方面阐述)
九、组建实验室经费预算
提供附件:
1.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清单(按以下要求以表格形式提供: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价值及合计等)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 型号 | 单价 | 数量 | 原价值(元) | 备注 |
合计 | ||||||
2.实验室近5年来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清单(按以下要求以表格形式提供: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项目编号、起止时间、经费、负责人、参加人员等,需标注出实验室固定人员)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来源 | 项目编号 | 起止时间 | 经费 | 负责人 | 参加人员 | 备注 |
省发改委、省卫健委... | 赵XX | 张XX、 李XX、 王XX |
备注:表格中文字加粗的姓名代表实验室固定人员
3.实验室近5年来主要获奖清单(按以下要求以表格形式提供:获奖名称、获奖等级、授予部门、主要获奖人员、获奖时间等,需标注出实验室固定人员)
序号 | 获奖名称 | 获奖等级 | 授予部门 | 主要获奖人员 | 获奖 时间 | 备注 |
张XX、李XX、王XX |
备注:表格中文字加粗的姓名代表实验室固定人员
4.实验室近5年来主要学术专著、论文、发明专利、成果评价等科研成果清单(按以下要求以表格形式提供:题目、类型、时间、出版社、刊物、作者、水平等,需标注出实验室固定人员)
以上项目、奖项、科研成果等均只认可实验室固定人员,客座人员不计入。
5.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清单
6.实验室运行时间证明
7.联合建设的须提供《联合建设协议书》
附件2
泸州市医学重点实验室现场考察财务专家评分表
(2025年)
实验室名称:
该重点实验室申报资料是否存在严重失真问题 | ¨是 ¨否 | |||
评价内容 | 子项内容 | 评分标准 | 评分 范围 | 得分 |
基础指标(50分) | 实验室已具备的科研条件 | 设备原值总价300万元以上,且相对独立和集中,视分散程度扣分;不足300万则不得分。 | 0—25 | |
实有场地总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且相对独立和集中,视分散程度扣分;不足300平方米则不得分。 | 0—25 | |||
管理指标(50分) | 财务管理 | 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规范,依托单位能够保障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投入及运行经费。 | 0—50 | |
总分 | 100 | |||
其他建议或意见: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
泸州市医学重点实验室现场考察技术专家评分表
(2025年)
实验室名称:
该重点实验室申报资料是否存在严重失真问题 | ¨是 ¨否 | |||
评价 内容 | 子项名称 | 评分标准 | 评分 范围 | 得分 |
基础 指标 (55分) | 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 | 重点实验室特色优势明显,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市内领先,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目标任务。 | 0—15 | |
实验室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 队伍规模和结构的总体情况、实验室负责人、拟聘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带头人的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政策、措施,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情况等 | 0—20 | ||
实验室已具备的科研条件 | 设备原值总价300万元以上,且相对独立和集中,视分散程度扣分,不足300万则不得分。 | 0—10 | ||
实有场地总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且相对独立和集中,视分散程度扣分;不足300平方米则不得分。 | 0—10 | |||
业绩 指标 (35分) | 实验室现有基础和水平 | 实验室省内外影响和地位;近5年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和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在推动学科、产业发展、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关键问题等方面的贡献等。 | 0—20 | |
整体科研和学术氛围 | 科研合作密切程度、学术信息交流、科研工作组织形式和团体热衷科研的程度,尊重学术、激励关心科研工作者 | 0—15 | ||
管理 指标 (10分) | 实验室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 | 省内外交流合作、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划制度等 | 0—10 | |
总分 | 100 | |||
其他建议或意见: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
泸州市医学重点实验室专家评分表
评审指标 | 评审要点 | 分值 | 得分 |
定位及必要性 | 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方向清晰,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创新发展战略明确,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领跑全市、省内前列。 | 15 | |
创新能力和代表性成果水平 | 研究团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从事所在方向研究2年以上,承担过市级以上项目,发表过相关领域高水平论文。 | 20 | |
人才与团队 | 团队结构: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承担省级、市级卫生健康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 10 | |
人才培养:对人才特别是中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中青年优秀人才在实验室人员中的占比情况。 | 10 | ||
硬件条件 | 设施场地: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实验场所,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 10 | |
仪器设备:拥有相对独立和集中的先进仪器装备,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10 | ||
开放交流 | 产学研协同创新,学术交流情况,对外合作交流情况; | 5 | |
管理运行 | 实验室主任:市重主任为本领域高水平、有影响力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团结协作能力。 | 5 | |
规范化管理: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等。 | 5 | ||
支持和保障 | 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为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 10 | |
合计 | 100 | ||
专家意见 | |||
说明:85分及以上:优;70分(含)—85分:良;70分以下:不予推荐。
泸州市医学重点实验室评审说明
重点实验室是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行业开展高水平研究的重要开放性基地平台,是引领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技术供给源头,是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重要枢纽,是医学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是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政策的技术支撑与智库。现对泸州市医学重点实验室评审工作作以下说明:
一、建设泸州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目的
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面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向医学科技创新前沿,聚焦全省重大疾病防治需求,解决卫生健康领域关键问题,获取自主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团队,打造支撑有力、根基深厚、体现泸州优势的后备战略科技力量,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申请建设泸州市医学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能够承担和完成行业重大科研任务,具备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具备良好的学术氛围。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优先支持省、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建设的医学重点学(专)科或临床重点专科,运行2年以上,并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体系。
2.具有管理能力强、创新意识突出、团结协作的管理团队;学术带头人应当品行端正,业绩突出,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承担省、市级卫生健康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3.具有与申请类别相适宜的研究场所和研究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4.研究方向紧扣行业需求,目标明确,特色鲜明,从事所在方向研究2年以上,发表过相关领域高水平论文。
5.依托单位有支撑本实验室开展高水平科研、临床、教学工作的物质条件、工作基础和经费保障。根据重点实验室规模,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支持和运行经费,并建立稳步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