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本办法的背景依据
目前我市暂未出台市级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为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为建设国家级、省级医学科技创新平台或泸州市重点实验室创造有利条件。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泸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泸州实际,故制定该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主要过程
首先,了解到我市有建设市级医学重点实验室的需求。
其次,对接相关市州咨询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具体事宜,调研交流筹备建设工作情况。接着,参考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会同市科技局研究论证市级医学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具体要求,起草《泸州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然后,网发《泸州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到各区县卫健局、市属医疗机构征求意见。最后,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泸州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通过法定程序正式发布并实施。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包括6章35条,其中“总则”7条、“管理职责”4条,“设立与建设”7条、“运行与管理”9条、“考核与评估”4条、“附则”4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总体定位与任务
旨在开展高水平研究、推动医学创新、培养人才、支撑政策制定等。
(二)分类与管理机制
实验室分为学科发展、转化应用、前沿技术、条件保障四类。
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负责,鼓励多渠道筹措。
(三)管理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度制定、监督指导、设立撤销、验收评估等;区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推荐申报、协调保障、协助评估等;依托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提供人财物保障,负责日常管理与监督。
(四)设立与建设流程
申请条件包括科研能力、人才团队、场地设备(≥300平方米、≥300万元)、研究方向明确等。经申报、评审、立项、建设(期限不超过1年)、验收等环节,未通过验收的取消资格。
(五)运行与管理要求
一是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带头人,每年在岗时间有明确规定。二是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鼓励开放合作与成果转化。三是重大事项变更需报备,违规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将视情处理直至撤销资格。
(六)考核与评估机制
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和5年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四档。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重点支持,未通过的退出序列。
(七)附则说明
已获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不再列入市序列。验收合格后授予统一称号,办法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