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对献血者的用血优惠 来源:泸州市中心血站 发布时间:2009-06-16 13:52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书和身份证明享有下列优惠: (一)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 (二)献血三年后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三)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的,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