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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求《泸州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3-24 17:5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普惠托育机构管理,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泸州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在2025年4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办公地址:泸州市江阳南路86号,邮编646000。

          二、传真:0830-3191591。

           三、电话:0830-3115405。

          四、电子邮箱:srkjfk203@163.com。

        

        附件:泸州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               

 

附件

 

泸州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普惠托育机构管理,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托育机构的认定、登记、备案、服务、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定义 

普惠托育机构,是指面向0-3岁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达标、收费合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经认定并纳入政府监管体系的公益性托育机构。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普惠托育服务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政府在规划、建设、监管、保障中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坚持公益普惠属性,合理制定群众可承受的收费标准,将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作为第一要务,科学制定照护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管理。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认定条件  

普惠托育机构须同时满足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要求,并由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场地设施  
          1.1托育机构要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应设置在建筑的三层及以下楼层,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其中,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原则上独立设置或相对独立区域,其托育服务用房(包括活动区、管理区、附属区等)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

1.2室内活动面积(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间等)标准: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人均面积分别不少于6㎡、6㎡、8㎡。室外活动面积标准:人均不低于2㎡。室内室外场所需确保安全、通风及采光达标。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在3000㎡ 以上,人均面积不少于12㎡。
          1.3配备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用具、卫生保健设施及安全防护等设备。  
          2.人员资质 
          2.1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婴幼儿照护、保育托育、儿童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且经县级及以上托育指导中心组织的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2.2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背景,并持有保育或育婴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比例(保育比)分别不低于1:3、1:5、1:7。   
          2.3保健人员。应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医疗、护理、保健等相关专业资质,且经县级及以上托育指导中心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托育机构至少配备1名保健人员。

2.4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每个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保安人员。

3.服务质量  

3.1制定科学合理的保育计划,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科学制定婴幼儿食谱,保证膳食平衡,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3.2按照国家《托育机构托育质量评估标准》,托育质

量评估等级在B级及以上。
第七条  收费标准  

1.定价机制

1.1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主要包括保育费等,其他服务费主要包括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1.2普惠托育机构保育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托育成本、财政补贴等综合因素制定,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具体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1.3普惠托育机构其他服务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机构据实收取。  
    2.动态调整  
    2.1保育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将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及托育成本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2.2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普惠托育机构保育收费标准。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提出普惠认定申请,填写《泸州市普惠托育机构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托育机构可根据需要随时申报。

2.初步审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发改、财政、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机构开展现场审核。

3.公示公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现场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普惠托育机构。

4.签订承诺书。普惠托育机构被正式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泸州市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

5.上报备案。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正式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名单汇总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退出机制

1.普惠托育机构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0日需重新申请认定。若期间,托育机构名称、地址、性质、等级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组织认定。

2.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满后未提出认定申请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或者违反申请认定承诺,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4.普惠性托育机构在有效期内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普惠优惠政策

1.建设补助。对获得省级普惠托位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普惠托育机构,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运营补助。按实托人数、实托时间和一定标准,给予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

3.培训补助。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标准落实培训补贴、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4.水电气优惠。对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优惠政策。

5.租金优惠。对租用国有资产性质场地的普惠托育机构,可适当减免或免收房屋租赁费用。

6.用地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予以保障。

7.税费优惠。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费。

8.其他补助。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其他优惠补助。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收托管理  
          1.婴幼儿监护人自愿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托育机构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纠纷处理等内容。

3.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每班不超过10人)、托小班(12-24个月,每班不超过15人)、托大班(24-36个月,每班不超过20人)三种班型。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混龄班(18-36个月,每班不超过18人)。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1.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2.托育机构应建立全日观察、膳食营养、睡眠照护等保育流程,每日记录婴幼儿健康状况。  
        3.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90日。  
        4.托育机构应制定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演练。  
        第十三条  健康管理  
         1.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2.托育机构应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落实晨午检、传染病报告及隔离制度,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上报。

3.托育机构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须持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婴幼儿及工作人员须持健康证明上岗(入园)。  
        4.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  人员管理  
         1.托育机构应建立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保育人员专业培训不少于60学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心理健康水平。

2.托育机构应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3.严禁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婴幼儿等行为,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1.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年检、督导和审计,财政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办托,不得抽逃挪用。

2.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各区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奖惩措施  
    1.对服务质量优、社会评价好的普惠托育机构,在评先评优或项目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2.对出现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办托行为不规范、保育质量下降、违规收费等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若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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