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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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互联网诊疗行为的咨询 | ||
| 咨询人 | 王** | 咨询日期 | 2024-01-21 19:49 |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 咨询内容 |
1.医疗机构注册医师通过互联网形式为老百姓提供诊疗活动,是否属于互联网诊疗行为? 2.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是否必须申请互联网医院? 请相关部门释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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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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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 | 市卫生健康委 | 办结日期 | 2024-01-26 |
| 回复内容 | 市民朋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现将回复如下。1、根据四川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提供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应当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完成执业注册或多点执业备案,并在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备案;入驻其他机构开设的第三方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须向本院互联网医院管理部门报备。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医师应当具有 3 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在《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属于互联网诊疗行为。2、根据四川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系统,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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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
